各单位、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卫生健康委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管理的文件要求,针对现实存在的问题,制定《进一步规范分支机构管理的措施》,现印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进一步规范分支机构管理的措施》
中国民族卫生协会
2021年7月28日
附件:
进一步规范分支机构管理的措施近几年,协会所属分支机构发展迅速,开展活动也日趋活跃,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了积极贡献。分支机构的管理,总体来讲,制度不断完善,工作不断加强,规范化的水平不断提升,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尤其是违规问题仍然时有发生。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社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国家卫健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管理的通知》、《国家卫健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论坛年会等会议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着眼分支机构有序发展、规范运作,针对现实存在的问题,特制订本措施。
一、关于分支机构发展
(一)存在的问题:
分支机构发展缺乏顶层设计,应该设立哪些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划分,民族和区域布局以及总体数量等,缺乏总体安排;业务范围重叠交叉、总体布局不均衡、少数民族医药卫生分支机构力量薄弱、分支机构名称不统一;分支机构发展速度过快,审核把关不够严格,个别分支机构素质不高、资源缺乏,尤其是负责人的能力不够强。
(二)整改措施:
制定《分支机构发展规划》,进行顶层设计,包括:分支机构分类、名称、业务范围、设立条件、总体数量、年度发展计划等;依据《分支机构发展规划》,理清各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统一分支机构名称;依据《分支机构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发展计划;设立分支机构的条件和标准,认真考察,严格把关,条件不成熟的不予批准筹备或成立;加强分支机构领导和各类人员的定期培训,每年至少培训一次。
二、关于分支机构建档登记
(一)存在的问题:
执行分支机构登记工作的程序有时不够严格,个别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没有严格履行规定的程序;由于原来没有明确规定,为分支机构制作和颁发了法人样式登记证书;分支机构名称不规范严谨;有的一个人同时担任几个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有的分支机构名称、业务范围、负责人、办公地址等事项变更,没有及时履行报批程序;分支机构退出机制不完善;部分分支机构档案不够健全。
(二)整改措施:
进一步完善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的程序;严格履行程序,不以任何理由搞变通。今后设立分支机构,分年度向业务主管部门报批;重新为分支机构设计制作和颁发证书,原来颁发的登记证书一律作废;变更不符合规定的分支机构名称;对一人担任几个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进行调整;对变更登记的情况进行彻底清理,限期完成变更,否则暂停其开展活动;修订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建立退出机制,规定退出的条件及程序;抓紧完善现有分支机构的档案。
三、关于分支机构管理
(一)存在的问题:
个别分支机构自行制定章程;分支机构在组织机构设置和负责人称呼上没有与社会团体法人作出区分;有的开展活动交叉重复,有的活动质量不高;活动项目缺乏有效的全流程监管;有的在活动中从事与收费挂钩的商品推介等;有的分支机构擅自发展会员。
(二)整改措施:
组织各类人员培训,准确把握、贯彻执行相关政策法规;切实抓好《协会章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办法》、《项目管理办法》、《项目风险管控措施》等规章制度的落实;依据《项目管理办法》、《项目风险管控措施》,加强项目审核审批及全流程监管,严把合规关、数量关、质量关和执行关;加大检查和查处力度,分支机构违法违规开展活动的,将区分情况予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暂停活动、撤换负责人、注销分支机构等处理。严格实行分支机构管理“负面清单”:制定“负面清单”的依据:
1、《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4〕38号
2、《国建卫健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人函〔2018〕1085号
3、民政部社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
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管理的通知》国卫办人函〔2021〕241号
5、《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论坛年会等会议管理的通知》国卫办人函〔2021〕288号
分支机构管理负面清单:
1、社会团体不得在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之外设立分支机构;
2、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
3、不得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以学组、工作组、志愿服务队等名义变相设立分支机构;
4、不得在分支机构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的字样;
5、分支机构不得以“中心”、“联盟”、“研究会”、“促进会”、“研究院”等容易与各类法人组织相混淆的名称命名;
6、分支机构不得另行制订章程;
7、社会团体不得为分支(代表)机构制作和颁发法人样式登记证书;
8、分支机构在组织机构设置和负责人称呼上要注意与社会团体法人作出区分;
9、分支机构不得开设银行账户;
10、社会团体及分支机构全部收支要纳入社会团体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账户;
11、不得以设立分支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
12、不得将分支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
13、不得将自身开展的经营服务性活动转包或者委托与社会团体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实施;
14、社会团体及分支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与非法社会组织发生勾连;
15、未经社会团体授权或者批准,分支机构不得以所属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
16、未经社会团体授权或者批准,分支机构不得与其他民事主体合作开展活动;
17、未经社会团体授权或者批准,分支机构不得发展会员、收取会费;
18、未经社会团体授权或者批准,分支机构不得接受捐赠;
19、社会团体及分支机构不得乱收费、“高收费”、强制收费;
20、社会组织举办会议和培训班,不得违反相关规定;
21、论坛年会等会议,不得进行与收费挂钩的商品推介、成果发布、论文表彰等;
22、除《全国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目录》外,一律不得自行开展其他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包括面向会员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23、除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文件明确要求开展的外,其他创建示范活动一律予以取消;
24、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
25、不得违规开展联盟活动。
北京传世国际中医药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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